来源:齐鲁晚报
2017-05-19 16:15:05
2017年5月17日中午11时许,滨州市车管所民警在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四安全文明考试过程中,在惠民县胡集考点发现一作弊人员,遂向胡集派出所报警,经审核,替考员孙某携带沈某假身份证代考,等待他的将是拘役3个月的处罚。
17日上午10时许,替考员孙某拿着学员沈某的身份证进入候考大厅,考试民警在认真核对学员身份时发现学员身份证照片、信息采集照片与本人不一致,当场对孙某进行询问,随后立即联系科室核对科目一、二、三考试过程信息,孙某仍不承认自己存在替考行为,考试中心立即向辖区胡集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孙某进行传唤,一边做思想工作,一边搜集孙某替考的相关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孙某交代,孙某的哥哥在滨州邹平设立了驾校代理报名点,沈某是在这报名考试的一个学员,因为没有时间学习和考试,就想出了让孙某替沈某参加考试,沈某通过网络制出带有孙某照片、沈某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企图蒙混过关替他考取驾照。不料,考试民警识破。
惠民县刑警大队打击车虫子专业队联合胡集派出所快速作出反应,对孙某进行快速提审,掌握具体情况,奔赴邹平将孙某的表哥进行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孙某将面临拘役3个月的处罚。
据胡集派出所民警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在今后的高考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惩,作弊者最高可判7年。
也就是说,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都同样构成犯罪。
为此,惠民县公安局刑侦民警告诫广大青年学子及各类考试应考者,替考或找人代考如今已经明确入罪,考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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