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6-06 18:51:06
齐鲁网滨州6月6日讯 5月23日晚9时27分许,崔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M**880的黑色轿车载着周某在滨州市黄河二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至黄河二路渤海七路路口西侧026号灯杆处,崔某靠路边停车开车门时,与由东向西骑着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电动车上载着李某的儿子王某。从电动车上跌下的王某,与此时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M**Z67从中间车道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事故。王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崔某指使乘车人周某驾车逃逸,后经调查崔某属无证驾驶。
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到这起事故的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现场只留有一辆电动车,三方当事人都不在事故现场。之后在滨医附院急诊室发现了驾驶员孟某和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在了解情况后得知事故现场应该还有一辆黑色轿车,但在医院急诊室并没有找到黑色轿车驾驶人。
当晚民警对孟某提取了血样,后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因事发紧急,孟某、李某都没有记住黑色轿车的相关信息。当晚民警展开调查,通过追踪黑色轿车轨迹确定了嫌疑车辆,并在次日清晨通知到了黑色轿车车主,车主称这辆车已经借出,但会通知借车人到事故科配合调查。24日上午10时许,黑色轿车驾驶员崔某到事故科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事故经过。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起事故经过事故科认定,崔某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违法停车,开车门时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驾驶车辆行经事发地点,事发突然,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所以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正在善后处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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