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10-11 09:21:10
例行检查
把其出示警察证的胳膊打到一边
执勤交警出示警察证
2017年10月09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惠民县大于路口执勤点,惠民县石庙镇驾驶员时某某驾驶鲁M3****小型轿车由西向南行驶被惠民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拦下例行检查,要求时某某下车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后,时某某只交出证件而拒不下车,态度恶劣,当交警去警车核实时某某的证件和车辆信息时,时某某情绪激动,开始下车抢夺证件,并且对交警出言辱骂,拳打脚踢,当时惠民交警四中队副中队长正在车内开罚单,见此情形急忙上前劝阻并出示警察证,但时某某把其出示警察证的胳膊打到一边,并拳打了执勤交警。现场执勤交警将时某某控制后随即拨打110,将其移交惠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目前,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惠民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时某某做出刑事拘留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惠民公安交警提示:妨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等手法妨碍执法机关和执法人的正常工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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