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2017-12-30 12:22:12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据了解,本细则适用于在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根据《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为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三年,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且车辆应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且承诺本人驾驶。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对应配备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据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细则》规定,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细则》,由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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