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3-13 10:05:03
齐鲁网滨州3月13日讯(惠民台 孟令通)惠民县原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定,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11年未执行完毕刑期。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学习改造才是正道。
张某,2003年12月因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07年12月因涉嫌强奸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被依法逮捕。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以罪犯张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交付执行中,张某因患有空洞型肺结核及肾炎综合症,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罪犯张某自到惠民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惠民司法局两次警告仍不改正,2017年10月张某伙同他人吸食冰毒被惠民县公安局查获。执行机关惠民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未执行完毕刑期。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怀孕妇女、年老体弱等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不仅有效克服了监禁矫正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与交叉感染,而且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犯罪的人性关怀,使犯罪对象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但同时法律也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行为做出了相应处罚的规定,以上张某违反社区管理规定,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后果。
据了解,惠民县司法局从2012年至今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982人,解除1601人,执行收监12人,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为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惠民县司法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工作理念,从心理疏导、再就业培训、适应性帮扶、司法救助等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助。我们衷心的希望社区服刑人员能够珍惜法律给予你们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严格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从思想上认真改造,重新做人。”惠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郑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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