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5-25 16:28:05
齐鲁网滨州5月25日讯 近日,无棣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1985年,无棣县水湾镇某村村委会与高某、杨某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到期后,高某、杨某等承包人拒不将土地交回村委会,于是村委会在2015年5月6日将高某、杨某等十四人起诉至无棣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高某等人在合理期限内将土地上的树木清理完毕,并将土地交付给村委会。判决作出后,高某等人不服,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高某等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高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高某等人不仅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信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在执行该案之初,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反复对他们做思想工作,但是其拒不配合。为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高某、张某等三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执行完毕后,高某等人仍然不思悔改,拒绝履行。为顺利执行此案,承办法官与水湾镇政府、水湾派出所等部门取得联系,计划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进行移除,法院与协助部门还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行动之前,考虑到树木清理后短期内不容易处理,还会给承包人造成不小的损失,执行成本较大,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经过反复思量,承办法官再一次组织村委会和高某等人坐下来进行协商,向他们表明法院依法执行此案的态度,对双方晓以利害,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后想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由高某等人继续承包土地,并按现在的市场行情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双方都同意这一方案,对调解结果也表示满意。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从而既兑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没有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的损失,避免了矛盾激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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