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5-30 17:14:05
齐鲁网滨州5月30日讯 为加强滨州市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滨州市文明办、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文明养犬的通知。
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是有界定的,根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现结合滨州市实际,就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通告如下:
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
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烈性犬主要品种:
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猎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细犬、法国狼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依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附:《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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