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7-06 08:36:07
齐鲁网滨州7月6日讯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没有驾驶资质,还要去做超出自己条件允许范围的事,这是要“闹哪样”?最近交警蜀黍就遇到这样一位令人“惊叹”的司机师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7月4日,无棣县交警大队三中队行政拘留一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郭某宾(男,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7月4日上午9时许,无棣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新海路与疏港路口执勤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E67XX)沿疏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驾驶员郭某宾言语支支吾吾,自称驾驶证被交警扣留,无法提供,后经民警上网查询比对,发现郭某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铁的事实面前,郭某宾对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宾做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处罚。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郭某不顾他人安危,心存侥幸,在无准驾资格的情况下,开上“路霸”般的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不知置他人安危于何处!
法律知识科普
无证驾驶的几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技能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3)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2的情况);
(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5)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无证驾驶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无证驾驶危害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
而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四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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