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9-30 10:15:09
齐鲁网滨州9月30日讯 近日,邹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妨碍公务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KTV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接到报警后,黛溪派出所民警陈玉某带领辅警陈某等三人赶到现场处理。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拒不配合,不断用言语挑衅民警,而且采取暴力方式予以抗拒,将民警陈玉某、辅警陈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李某某等五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构成妨碍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时某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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