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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王江然等28人涉黑案宣判,主犯被判20年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12-29 15:59:12

齐鲁网12月29日讯 12月29日上午,滨州滨城区人民法院对王江然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王江然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滨城区人民法院于8月27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5日召开庭审会议,10月15日至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江然先后成立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起重公司)、山东腾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工程公司)和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化工公司),吸收被告人王南京、王庆涛、王大涛、朐卫等人参与腾达起重公司经营或入职,任命王南京为副总经理,通过入股分红、借款不还等方式实现对上述人员的控制。后为把持基层政权,通过操纵选举,排除异己王某谊等人,于2011年实现了书记主任一身兼的目的,并将刘子明、王大涛先后吸收进村党支部、村委班子,在相公堂村两委逐步形成“一言堂”,并通过党支部副书记王胜三发号施令、处理村务,统揽了基层组织政权。为笼络人心,组织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王大涛等人强揽途经相公堂村的水利、管道铺设等工程牟取非法利益。又通过发包集体耕地、帮忙揽工程等方式将被告人王全然拉拢至身边听其指挥、为其效力。被告人王江然通过将相公堂村拆迁后的平地、修路等工程发包给被告人王淄博,继而控制王淄博及其手下小弟被告人高鹏、刘志强、牛云南、许海雷、贾祯琦、棣晓飞等人,随时听其调遣,为其摆平事端,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江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南京、王大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登训、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王宝卿、王军然、王庆涛、朐卫、高鹏、刘志强、牛云南、许海雷、贾祯琦、棣晓飞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笼络组织成员、加害触犯其权益之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同伙、陷害无辜等手段,树立非法权威,以此在相公堂村及周边区域确立了霸权地位。

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以“相公堂村附近的工程必须由我们干”“博兴的吊装工程必须由腾达起重干”为由,有组织地采用堵门、堵路、阻挠施工、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强行承揽途经相公堂村的工程,非法获利后由王江然分配给部分组织成员32.5万元。被告人王江然指使组织成员王南京带人争夺吊装工程,排挤竞争对手,代表公司出面处理纠纷,由腾达起重公司支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的赔偿费用52.84万元、腾达化工公司支付人工费2850元、相公堂村支付律师费4.5万元。

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王某谊、王某玉、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犯罪;敲诈勒索顾某端、朱某峰;无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采用摆棺材、摆花圈、砸玻璃、泼油漆等方式恐吓、侮辱村民;采用断水、断电、砸门、挖沟阻路、半夜放炮仗等手段强拆逼迁,殴打未拆迁村民;非法拘禁王某、李某仁;采用殴打工人、打砸施工车辆、恐吓、威胁等手段抢夺工程,该组织实施的上述犯罪活动22起、违法活动8起,严重干扰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博兴县境内吊装工程和相公堂村周边工程形成重大影响,并利用保护伞的庇护,使群众信访举报得不到有效查处、朱立峰等多名被害人不敢报警、被告人王江然、张美辉、王润、王淄博、王军然、刘子祥等多人实施犯罪行为却得以不受法律追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包庇和强迫交易等多项罪名,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等人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骗取贷款、诬告陷害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多项犯罪行为。

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江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南京、王大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全然、王登训、刘子明、牛云南、刘子祥、王宝卿、王军然、王庆涛、高鹏、许海雷、刘志强、贾祯琦、朐卫、棣晓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江然、王大涛、王全然、刘子祥、王庆涛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王南京、王大涛、王庆涛、陈帅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江然、王南京、王大涛、王宝卿、刘子祥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淄博、牛云南、贾祯琦、许海雷、棣晓飞、刘志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江然另在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江然、王胜三、王南京、王大涛、王登训、王全然、刘子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发包工程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高鹏、陈永祥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江然、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王军然、张美辉、王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王大涛、朐卫、王全然、牛云南、贾祯琦、许海雷、陈帅帅、王建信、贾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江然、王胜三、王南京、王大涛、王登训、刘子明、王宝卿、王庆涛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江然利用其支配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将村集体资金借给其实际控制的腾达起重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私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江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王江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江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单位腾达起重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江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江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王江然最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单位腾达起重公司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责任编辑:杨凡、黄鹏伟、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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