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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俩男子二次酒驾“进班房” 均被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02-26 18:49:02

齐鲁网滨州2月26日讯 26日,无棣县交警大队公布两起发生在身边的“二次酒驾”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19年2月22日21时7分许,耿某(男,53岁,沾化县古城镇北耿村)驾驶鲁MC9XXX号小型面包车沿棣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王村路段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耿某于2011年10月18日因酒后驾驶被阳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行政处罚,耿某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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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4日,无棣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耿某行政拘留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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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15时21分,董某(男,36岁,小泊头镇南李宅村)驾驶牌号为鲁DP7XXM的小型汽车行至小泊头镇小田村乡村道,被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董某于2016年10月12日因酒后驾驶被天津市交管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做出行政处罚,董某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2019年2月26日,无棣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董某行政拘留十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无棣交警告诉大家只要有一次酒后驾驶处罚记录,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再次被查获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

对于“二次酒驾”,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杨凡、韩薇、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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