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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车!邹平公安10小时揪出犯罪“黑手”

来源:齐鲁网

作者:吕敏 邹平台 贾玉泽

2019-03-20 18:29:03

齐鲁网滨州3月20日讯 3月19日上午,邹平市民王先生将一面写有“雷霆出击神警雄风、破案神速罪犯克星”的锦旗送到刑侦大队民警手中,对邹平公安快速破获放火案,及时挽回损失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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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大年初一),当人们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一场大火突然袭来。当日23时许,邹平公安接到群众报警称,韩店镇某村有一辆轿车发生火灾。民警火速赶到现场,与消防官兵一起将火扑灭。

事发现场一片狼籍,但细心的民警发现该车下有少量助燃物,与车主详细沟通了解后,通过种种迹象发现这场火灾“不寻常”。

结合案发周边及现场监控录像,民警初步判断该火灾系人为纵火毁车。邹平公安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组织侦技力量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现场取证等各项工作,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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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监控进行调阅时发现,一个身着雨衣并打着雨伞的人在车辆附近徘徊,当时并未有雨雪天气,显而易见,嫌疑人特意进行了伪装。

民警通过对案发现场脚印及监控,进行反复研判和细致对比分析,最终确定该案嫌疑人李某玉,并在案发后10小时,成功将其抓获。经审讯,嫌疑人对其因矛盾纠纷放火烧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链接

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杨凡、韩薇、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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