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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邹平市3名阻碍重点工程施工违法人员被依法拘留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10-15 17:16:10

10月14日,滨州邹平市公安局重拳出击、迅速查处一起阻碍重点工程施工案件,依法行政拘留陈某花、包某、王某,有力维护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邹平市货运铁路专用线项目是邹平市重点工程,正在紧张有序建设中。陈某花、包某、王某为牟取个人私利,多次到货运中心施工现场,通过强行关闭施工发电机、阻拦施工车辆通行、阻拦施工工人工作等方式,阻扰正常施工,致使工程建设无法顺利进行,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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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对其讲明政策、开展教育劝阻无效后,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将陈某花、包某、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展开调查。经询问,陈某花、包某、王某对其扰乱施工秩序,致使工程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花、包某、王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邹平公安对各类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邹平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全力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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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增强法律意识,要以合法途径正确表达合理利益诉求,切勿因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若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杨凡、穆楠、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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