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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惠民交警依法逮捕7名酒司机 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11-20 17:50:11

齐鲁网·闪电新闻滨州11月20日讯 11月20日上午,滨州市惠民交警大队依法对由惠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陈某春、王某辉、张某宝、郭某志、付某祥、杜某强、高某伟七人执行逮捕,送滨州惠民县看守所羁押。

2019年06月26日,陈某春在惠民县G233国道淀粉厂以北某快餐店喝酒后,晚上驾驶车牌号为鲁MKT***两轮摩托在快餐家常菜门口开始开车,沿G233国道向北行驶,行驶至G233国道与乡村路路口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48.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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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1日,王某辉驾驶鲁M07***小型轿车沿文庙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富河园门口处时与逆向停车的王某明驾驶的鲁M36***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对王某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5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07月07日,张某宝在惠民县皂户李镇秘家村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鲁MN7***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惠民县皂户李镇二堡宋村时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宝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87.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07月11日,郭某志在惠民县大于十字路口附近快餐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CHU***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东关大街东方粥店附近时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86.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03月18日,付某祥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5KM+600M处时,与顺行在前的李某全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辆损坏,付某祥受伤。经对付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55.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05月05日,杜某强在惠民县皂户李镇赵玉堂村姑姑家喝酒后,驾驶鲁MB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关大街与文安路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杜某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52.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10月5日,高某伟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县何坊乡王湾村路口处左转弯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AR3***小型面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及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对高某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5.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现已将七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责任编辑:杨凡、黄鹏伟、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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