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2-28 17:33: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8日讯 2月28日, 记者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缓缴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足额补交。缓缴期间,视同企业正常缴存。
二、对受疫情影响,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无法按时缴纳公积金,在疫情防控解除(6月30日)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公积金的,视同正常缴存。其间,在疫情影响前已连续缴存6个月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对提取公积金业务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解除(6月30日)后3个月内办理。
四、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贷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人在疫情防控期解除(6月30日)后3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在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为其调整其逾期和征信记录并返还罚息。
闪电新闻记者 卜新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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