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5日讯 1月5日,记者从滨州市阳信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为全面加强阳信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防止进口冷链食品无序流入阳信县,严厉打击逃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管等行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经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对举报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有关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并发布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举报电话:0543-7048315、0543-7048307。
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内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 冷链食品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冷链三证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山东省××市(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或《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能进入山东境内生产、销售、使用。
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可举报。
(一)非法生产经营走私进口冷链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在进口冷链食品到阳信我县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的。
(四)违反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具体情形、地点及相关情况,可通 过拍摄视频等方式固定相关车辆及人员等证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举报工作的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奖励办法及程序
(一)按照涉案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举报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三)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疫情防控风险和危害公 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结果的发生。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通告:
(一)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二)负有冷链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授 意他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涉及的举报;
(四)举报事项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 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 奖励、监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请广大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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