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4日讯 12月4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蔺兵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董昭旭,介绍《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蔺兵川介绍,《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期间,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系统梳理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总结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经验,强化地方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各方面措施,确保平时备得住、储得好,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
严格计划管理。市、县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滨州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
严格储存管理。明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规范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能力、条件以及应当落实的储存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加强信息化建设,具备与省级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能力。
严格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