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滨州
2018-05-25 09:14:05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调处医患纠纷,建立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滨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滨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相关法律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号),2010年11月28日发布施行;
6.《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2010年1月8日发布施行;
7.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医闹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2009年8月17日发布施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35条,分为5大部分,分别为总则、预防、调解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了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的基本原则,即医患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患纠纷的调处应当坚持依法处置、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划分了各级、各部门在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中的职责和权限,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公安机关要加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医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民政部门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严格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要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新闻机构要指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服务工作;市、县(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医患纠纷与调处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
通过规范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处置流程,多部门联动,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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