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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来源:滨州民政

作者:

2021-04-07 08:58:04

滨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切实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近日,滨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标准,惠及全市17余万名困难群众,切实兜起了基本民生底线,回答了“富强滨州建设,群众得到什么”的命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3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3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38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和高新区提高到每人每月635元、317元、19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284元、171元。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936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在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78元。重点困境儿童同时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在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4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38元,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各地将按新标准发放救助金,并陆续安排补发工作。

[责任编辑:杨凡、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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