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1-11 08:37:01
齐鲁网滨州1月11日讯 2018年4月21日22时许,博兴县的三名95后小伙穆某、魏某和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博兴县兴福镇王桥村烈士纪念亭附近,与驾驶机动车对行的泰安市宁阳县四名85后小伙闫某冬、闫某丹、闫某、闫某哲相遇,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穆某下车与闫某冬、闫某争吵并相互推搡,其余人见状均下车参与斗殴。
打斗期间造成双方各有一人负伤:魏某使用棒球棍将闫某眼部打伤;闫某冬、闫某丹、闫某使用棒球棍、木棍将穆某打伤;同时李某、闫某哲均参与了相互斗殴。
经鉴定:穆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闫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穆某、闫某冬拨打电话报警,其余几人均在现场等候处理,魏某、闫某冬、闫某丹、闫某哲、李某于现场被传唤到案。
4月22日,除两名伤者外其余5名斗殴者均被刑事拘留。穆某、闫某因受伤治疗于2018年7月4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14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七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向博兴县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3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闫某冬、闫某丹、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闫某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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