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2-19 11:41: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9日讯 2月12日,无棣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苏某某。
2月12日11时许,在无棣县某疫情防控检查点,苏某某欲驾车出村时,与该检查点工作人员冯某某(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苏某某不听劝阻并殴打冯某某。
接到报警后,无棣县公安局迅速处置,依法传唤苏某某,该苏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之规定,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对苏某某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无棣警方将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闪电新闻记者 卜新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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