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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野火引发火灾 滨州邹平3人被公安机关处罚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2-24 10:03: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4日讯 近日,天干物燥,大风天气较多。目前,滨州邹平市已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时期,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烧荒、烧秸秆、烧垃圾、野外用火、上坟等极易引发火灾,虽不一定是有意为之,一但引发火灾,则处罚毫不手软。

近日,西董街道西赵村魏某在西赵村北山上因烧荒引起火灾,导致林木损坏四亩余地,邹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魏某行政处罚。

2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刘某在位于临池镇铜矿山自己田地内,将秸秆点燃,因未将焚烧秸秆明火处理干净,从而导致火情迅速蔓延。临池派出所接警后,联合临池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消防救援等力量,经过近2个小时努力,最终将所有明火扑灭。邹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刘某行政处罚。

2月20日10时左右,刘某在青阳镇西窝陀村墓地上坟时,燃烧的火纸刮到旁边的草上,引起火灾。邹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刘某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焚烧秸杆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张焕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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