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日讯 4月1日,记者从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获悉,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坏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124令) 的规定,达到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请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发布关于报废机动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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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
2021-04-01 16:51: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日讯 4月1日,记者从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获悉,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坏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124令) 的规定,达到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请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发布关于报废机动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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