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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网警公布五起网络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4-23 17:48: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3日讯 “净网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滨州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督促网络运营者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有力的净化了网络空间,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案例1  无棣县某供热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1月,无棣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无棣县某供热有限公司某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风险漏洞。无棣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对无棣县某供热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无棣警方依据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2  博兴县某天燃气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1月,博兴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山东省博兴县某天然气公司某信息系统存在远程命令执行漏洞。经查,该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为。博兴警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3  滨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2月,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滨城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OA系统存在安全漏洞。经查该公司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滨城警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4  邹平市某彩印包装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3月,邹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网站存在高危安全漏洞,极易引发攻击篡改等安全事件。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没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机制和负责人。邹平警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5  高新区某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4月,滨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某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被植入暗链。经查,该公司网络安全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该公司网站被黑客攻击篡改,造成不良影响。高新警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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