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9日讯 4月29日,记者从滨州邹平市人民政府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邹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邹平市小清河设计堤外脚外8米为管理范围线,有弃土的管理范围线为弃土坡脚,管理范围为管理线以内的堤防、护堤地、水域、滩地;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100米。杏花河、孝妇河、胜利河设计堤外脚外5米为管理范围线,管理范围为管理线以内的堤防、护堤地、水域、滩地;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50米。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小清河、杏花河、孝妇河管护的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其他严重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测量等设施。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闪电新闻记者 张焕焕 报道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