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9日讯 5月9日,记者从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获悉,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口,请您务必在到达北海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申报方式:
1、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申报居住登记。
2、持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微信扫描“‘码’上居住、一次办好”二维码,自助办理。
申报责任人或单位
1、本人;
2、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
4、物业服务企业;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
法律责任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请流动人口按规定进行登记。请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房屋中介等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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