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11月9日《滨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作者:

2021-11-09 16:14:11

《滨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保证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房屋面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房产测绘行业标准与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管理、利用服务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本辖区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竞争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禁止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和恶性竞争情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房产测绘市场。

第五条  房产测绘实行委托制度。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个人)自主选择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受托方)。受托方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房产测绘业务,配合委托方将房产测绘成果提交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按规定予以备案。

第二章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管理

第六条  从事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

(二)具备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三)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拟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应按照《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中进行注册。

第七条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

(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八条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市房产测绘的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准则,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接受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九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行信用管理,不断规范房产测绘市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产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房产测绘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房产测绘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房产测绘成果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对房产测绘成果实施验收,其中对商品房产预测绘成果实施阶段性验收,竣工后实施房产测绘成果整体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监管,结合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应把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委托方及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反馈的情况等纳入对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并作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

(一)委托方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

(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四)将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档、入库。

第十五条  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测绘成果,委托方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其他县(市、区)的房产测绘成果,委托方应向所在地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杨凡、张焕焕]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

滨州邹平:雪后白云山让你感受冬的寒冽 领略晨光熹微中的温暖

滨州邹平:雪后白云山让你感受冬的寒冽 领略晨光熹微中的温暖

当冬天如约而至,大雪漫过柏油马路,你一定要来滨州邹平市临池镇那座如同深雪小“稻城”般的连绵山脉——白云山,走一走。[详细]
齐鲁网 2021-11-09
雪落滨州,我的城市变了样

雪落滨州,我的城市变了样

[详细]
滨州日报/滨州网 2021-11-09
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滨州博兴公安交警全面打响路面违停治理攻坚战

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滨州博兴公安交警全面打响路面违停治理攻坚战

助力博兴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11月8日,博兴交警出动警力75人,全面启动城区路面违停治理集中统一行动,打响路面违停治理攻坚战。[详细]
齐鲁网 2021-11-08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1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70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  邮编:250062
技术支持:山东广电信通网络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