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0日讯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邹平法院审理的李某学等非法采矿案入选。
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学等三人合伙,承包了位于山东省邹平市的某山体复绿工程。从2019年3月份施工开始,三被告人利用参与山体复绿工程的便利条件,白天从山体开采毛石,晚上对外出售。三人共计非法开采、出售毛石315637.05吨,销售金额共计10900706元。
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学等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10700706元。
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行为衍生出新的情况。以承包山体复绿工程为名,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售卖石头,是一种新型、隐蔽的非法采矿行为,仍然构成非法采矿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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