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2021-04-30 09:11:04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日,为认真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滨州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4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全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传达。
从方案中获知,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需于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期间停止作业,开始休渔;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毛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
另外,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渔渔船应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并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同时,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需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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