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日报
2018-05-03 13:53:05
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贷款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该案系博兴县开展“打逃债”活动以来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山东省博兴县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板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贷款资料,从博兴县农村商业银行兴福支行骗取贷款290万元。2017年1月19日贷款到期,被告人李某某未能偿还,后与博兴县农村商业银行兴福支行协商办理展期贷款,2017年12月2日贷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偿还。
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18年2月8日偿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息,共计2 986 386.01元。
博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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