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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开发区法院公布失信名单,这些人被限制高消费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07-29 11:50:07

齐鲁网滨州7月29日讯 近日,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第六期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涉及的最低执行标的几千元,最高的标的额达几百万元。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下列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限制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解除限制消费令。

[责任编辑:杨凡、黄鹏伟、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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