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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滨州一便利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被罚款15000元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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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0:18: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9日讯 12月29日,记者从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东监管所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为使社会各界看到市场监管局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态度,现公布3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一 滨城区兴通餐饮店(经营者:邵光兴)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台湾烤肠1袋,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滨城区美乐多便利店(经营者:陈飞)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百三十五条(二)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滨城区红宴主题酒店(经营者:吕振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百三十三条(二)裁量标准【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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