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1日讯 4月21日,记者从中共邹平市委政法委员会、邹平市人民法院、邹平市人民检察院、邹平市公安局获悉,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推进解决“执行难”,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得到顺利执行,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正、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邹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政法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对于发生的前述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立案侦查取证,一经查实,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依法严厉追究拒不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履行执行义务的人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无故推诿,造成无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行为将予以从严惩处: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异议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将财产隐匿、转移至亲属或者其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得到房屋拆迁费、征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收入后,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7.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8.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围堵、阻挠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毁损、抢夺执行器械、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9.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10.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负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申请执行人依法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查处。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邹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0543—4262013;42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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