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传媒网
2019-01-23 09:50:01
春节时燃放烟花爆竹,是很多人对过年的记忆之一。针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何新规定?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禁放时间为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此外,遇到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
19日上午,今年55岁的市民刘先生介绍,每年都会购置一些烟花爆竹燃放,以讨个吉利。当天他在一烟花爆竹专卖店内购买了两挂“恭喜发财”鞭炮和两个带有“喜庆”字样的礼炮,花了近100元。
刘先生说,虽然知道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现在年味越来越淡了,如果过年不放点鞭炮,年味就更淡了,“都是大年夜燃放,小孙子喜欢看,也为了让孩子高兴。”
家住市区香格里拉小区的石先生告诉记者,他觉得现在购买烟花爆竹的人群,主要是受传统习俗的影响,过年要放鞭炮,“燃放烟花爆竹要理性,放完乌烟瘴气的,和现在的环境很不相适应。”石先生说,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第二天的时候环卫工一大早就要打扫碎屑,很辛苦。”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出台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多方举措进行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春节期间仍严格查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区)建成区;北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此外,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各类庆典不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用敲锣打鼓、舞龙舞狮、张灯结彩等方式烘托气氛。
对于城区之外的农村,该民警提醒村民,要理性购买、少量购买烟花爆竹,少燃放、不燃放烟花爆竹,提倡文明祭祖。“市民不可擅自制作、运输、销售、携带烟花爆竹,如果发现有该情况的应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这名民警告诉记者。
此外,滨城区市中街道综合执法中队中队长郑义提醒,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不要在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存放区域、封闭空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家中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不向人群、车辆、建筑和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在高层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让未成年人独自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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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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