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12-16 15:32: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6日讯 12月16日,滨州惠民县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12月15日14时许,刘某(男,31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人,无证)驾驶鲁MQ8X07小型轿车沿惠民县胡集镇新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北首路口时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刘某与乘车人魏某(男,45岁,滨州市滨城区人)受伤。经初步调查,事故车内副驾驶位非法加装有教练车用装置,驾驶人刘某称自己为驾校学员,为顺利通过驾考,私下联系该车提前到考试线路进行练习试考。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各位驾考学员在正规驾校有资质的教练员安排下上路练车学习,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时时刻刻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学员驾驶“黑教练车”训练属无证驾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3.如果学员驾驶正规教练车,因非故意原因成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的,应当由教练车所属的驾校等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员驾驶的是非正规教练车,本质上就是无证驾驶,一旦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将由作为驾驶员的学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时不按指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惠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持续加大对“黑教练车”违规练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请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监督执法工作,积极举报“黑教练车”违规练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543-5356361
闪电新闻记者 周建辉 王飞飞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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