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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博兴县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管理公告 举报电话0543-2380315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7-28 17:14: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8日讯 7月28日,记者从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博兴县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管理公告。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一)挖掘机械(单斗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斗轮挖掘机、掘进机械、履带式挖掘机等);

(二)铲土运输机械(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平地机、侧翻机等);

(三)工程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卷扬机、搅拌机、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机械等);

(四)综合机械(叉车、堆垛机、牵引车、夹装机等);

(五)压实机械(压路机、夯实机械、振动机等);

(六)路面机械(摊铺机、拌和设备、压路机、养护机械等);

(七)桩工机械(打桩锤、压桩机、钻孔机、旋挖机械等);

(八)混凝土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制品机械等);

(九)钢筋和预应力机械(钢筋加工机械、预应力机械等);

(十)装修机械(涂料喷刷机械、地面修正机械、擦窗机等);

(十一)岩石机械(岩机、破碎机、钻机等);

(十二)铁路线路机械(道床作业机械、掘进机,轨排轨枕机械等);

(十三)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市政机械、环卫机械、垃圾处理设备、园林机械等);

(十四)工业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内燃机组等);

(十五)其它燃用柴油类和电动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油品燃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违法行为,对举报线索,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电话:0543-2380315。

闪电新闻记者 张焕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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