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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某饭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12-23 11:24: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3日讯 近日,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河六路某饭馆使用的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GJQD210600191),产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绿本氧乙酸计)项目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黄豆芽3公斤,进价4元/公斤,抽检后余下的部分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黄豆芽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

闪电新闻记者 王飞飞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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