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7-31 12:52:07
齐鲁网滨州7月31日讯 7月31日,邹平市纪委市监委发布关于两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件的通报。
为充分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进一步激励担当作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现将两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刘为联诬告他人问题
2019年4月,刘为联(魏桥镇大坡村村委委员,中共党员)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魏桥镇某镇长和某书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查,2017年10月,刘为联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魏桥镇大坡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有关问题,魏桥镇对刘某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刘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向刘为联反馈了调查结果。刘为联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其主观臆断和捏造,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魏桥镇某镇长、某书记是刘某保护伞,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行为。2019年7月29日,邹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为联进行了行政处罚。2019年7月31日,邹平市纪委给予刘为联党内警告处分,并对受到诬告陷害的两名党员干部进行了澄清正名。
二、陈维民、李纪文、曲福明等诬告他人问题
2018年11月,陈维民、李纪文、曲福明三人(均系邹平市韩店镇旧口村村民)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邹平市纪委干部李某某在调查处理韩店镇旧口村有关信访问题时“包庇党员干部,有案不查,充当保护伞”。经查,邹平市纪委案件调查组在处理陈维民等人反映韩店镇旧口村信访问题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反映的信访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置,并对相关被调查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同时向陈维民等人反馈了调查结果。陈维民等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为达到个人目的,引起上级部门关注,故意捏造事实举报邹平市纪委干部李某某所谓“欺上瞒下、编造事实、袒护包庇被调查人”等问题,并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反映,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行为。2019年7月17日,邹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陈维民、曲福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李纪文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邹平市纪委组织部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进行了澄清正名。
长期以来,信访举报在反腐败斗争中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极少数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以上两起案例中被查处的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诬告,侵犯他人权益,触碰道德底线,违反党纪国法,背离了信访举报本质。对这两起案件的查处及通报,彰显了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对诬告陷害者坚决惩戒的决心,释放了积极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鲜明信号。
当前,我市正处在建设民富市强新邹平的关键时期,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和正名,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结合起来,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担当,让干部轻装上阵、放开胆子、甩开膀子干事创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决不让好干部流血流汗又流泪。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本着对组织和同志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为建设民富市强新邹平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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