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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焚烧!滨州高新区发布通告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2-26 19:38: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6日讯 2月26日,记者从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委会获悉,入春以来,天干物燥,气温回升较快,风力较大,特别是春耕、清明即将到来,野外用火、祭祀扫墓、烧荒、焚烧秸秆等极易引发火灾。为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禁止烧荒工作的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禁止露天焚烧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野外烧荒、焚烧秸秆。本通告所称的“烧荒、焚烧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棉花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芦苇、公路绿化带、林下地被植物等。

二、严禁露天野炊、生火,燃放鞭炮、祭祀焚香须留意消防安全。严禁郊游踏青、垂钓等野外行动露天动火,严禁在绿化带、景区、公园吸烟及随意丢烟头。提倡文明祭祀,燃放鞭炮、祭祀焚香须留意消防安全。严禁在耕地、林区、绿化带及小区内草坪上、燃气管道旁、高压电线下、机动车旁、化粪池边、芦苇草垛及工地、工棚、养殖棚等附近动火、燃放鞭炮。

三、严禁随意堆放秸秆、野外焚烧垃圾。严禁在居民住宅、企业周边及绿化带、园林堆放草垛、农作物秸秆等可燃物;严禁野外随意堆放、焚烧垃圾。

对违反规定,进行野外露天焚烧等活动且产生烟尘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因上述原因引起火灾,依据消防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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