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日讯 3月1日,记者从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守食品药品安全防线。现公布第二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一、曹王镇大韩社区综合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罚款5000元。
案例二、博兴县曹王镇振民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5000元。
案例三、曹王镇大程路口副食店涉嫌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5000元。
案例四、博兴县城东街道董杨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药品未离地存放,未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五、博兴县城东街道董王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药品阴凉柜未开启使用,部分药品未离墙离地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六、博兴县城东街道相公堂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未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七、博兴县城东街道北辛安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填写药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填写药品检查养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八、博兴县城东街道董公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定期进行健康体检、部分药品未离地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九、博兴县城东街道北八里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填写药品进货查验记录,陈列药品未分区分类摆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十、博兴县城东街道顾家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部分药品未离地存放,陈列药品未分区分类摆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十一、博兴县城东街道辛闫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填写药品检查养护记录,阴凉柜未达到规定温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十二、博兴县城东街道霍家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启药品阴凉柜,药品检查养护记录填写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十三、博兴县城东街道鲍庄社区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未填写药品定期检查养护记录,部分药品未离地离墙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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