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6-19 09:10:06
齐鲁网滨州6月19日讯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短途交通工具,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6月18日,无棣县公安局特制定了《致广大使用电动自行车朋友的一封信》。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短途交通工具,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但是,在城市交通中,有一半以上的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
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和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自2019年4月15日起,严格按照规定对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山东省计划到8月底,对达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对不达标电动自行车尽快予以淘汰,实施报废。
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参考合格证,以实际车况为准,)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注意以下安全规则:
(一)经常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安全保养,确保安全状况良好;
(二)严禁无安全座椅违法载人;
(三)警惕盲区、远离大货车。过路口“一慢、二看(左右看)、三通过(确认安全)”;
(四)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五)严禁酒后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敬告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经销商:
(一)严禁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如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将按照机动车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禁购买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旦购买了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挂牌,三年内将予以报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广大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严禁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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