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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发布转供电环节降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超限额收取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08-29 15:35:08

齐鲁网滨州8月29日讯 8月29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转供电环节降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精神,现提醒告诫如下: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开展经营。

不折不扣执行转供电降价政策

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执行鲁发改价格[2019]585号文件规定,落实明码标价,规范电费收费行为,将国家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致终端用户。要做到:

(一)不得超限额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二)严格遵守公平分摊原则。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严格执行预购电标准。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自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转供电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

(四)要调整抄表周期、做好公示。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电网收取电费的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五)其他政策。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监管提示

各转供电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立即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电费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违反政策规定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责任编辑:杨凡、彭芳、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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