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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滨州这个案子入选山东省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滨州网

作者:

2020-12-21 09:02:12

为展现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省法院开展了“全省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活动期间,各中院推荐报送案例共计百余篇,初步筛选了20篇,经过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评选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10篇。现公布如下:

01被告人曹延东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延东自2007年开始专门从事高息放贷行业,在被告人高明的帮助下不断完善犯罪手段,纠集、网罗被告人李峰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曹延东为组织者、领导者,高明、李峰等人为骨干成员,董皿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50余起,致2人轻伤、8人轻微伤,涉诈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14个罪名。

(二)审理结果

本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延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曹延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违禁品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没收。

(三)典型意义

以曹延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预先在借款时设置诸多“套路”,并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手段索债,严重影响了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扰乱了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以曹延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净化了当地营商环境,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司法权威。

02吴斌合同诈骗、骗取票据承兑、骗取贷款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吴斌经营的福建省长丰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海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斌公司)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集团)签订多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向兴源集团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定向用于购买轮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兴源集团应吴斌公司要求将42838万元承兑汇票背书后返还,吴斌公司将其贴现后用于公司经营。其中2014年8、9月份,兴源集团背书返还承兑汇票2400万元,敞口1656万元吴斌公司无力偿还。2014年12月,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垫款1631.85万元用于偿还到期敞口,吴斌公司借款归还该垫款,后又从银行贷款归还借款。因吴斌公司无力偿还到期敞口,平安银行决定将敞口转为流动资金贷款以归还敞口,并要求兴源集团提供担保。2015年1月至4月,由兴源集团及其他担保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吴斌公司27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7839.8837万元用于归还敞口。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吴斌公司尚欠贷款2895.94962万元。

(二)审理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斌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认定吴斌合同诈骗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裁定驳回抗诉。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银行是基于吴斌公司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原判认定吴斌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吴斌无罪。

(三)典型意义

企业间的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审理骗取贷款案件时,应认真审查贷款用途、贷款保证等方面采取欺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与贷款发放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还本付息的原因等,避免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材料一律视为“欺骗行为”、将不能归还贷款的行为一律视为“骗贷行为”。本案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宣告无罪,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

03沂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外海运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沂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其委托被告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以色列出口一批木材,被告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后一直未提供正本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被告违法向以色列买方交付货物导致原告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被告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求其赔偿110余万元损失。

(二)审理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审理本案,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当庭通过远程视频由远在以色列的工作人员现场展示涉案货物在以色列的存放状况,法庭和双方当事人就相关问题直接向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确认案件关键事实。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应货款支付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岛海事法院首例通过互联网审理的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推进互联网技术与海事审判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便捷优势,提升审判质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尝试。本案立案、开庭、取证、调解均在网上进行,法院及时高效地查明了事实,使本案得以顺利和解,最终一次性完全解决,免去后续追偿困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为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较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4天津冠芳公司诉新乡发财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芳公司)系“山楂树下”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果汁饮料等。冠芳公司及其“山楂树下”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雨公司)生产、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财雨公司)在其大量销售的山楂果汁饮料商品上突出标注“山楂树下”字样,其包装装潢与冠芳公司生产的“山楂果树”饮料高度相似。冠芳公司认为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审理结果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冠芳公司“山楂树下”商标及其生产的“山楂果树”饮料包装装潢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冠芳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宣传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树立山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义。

05紧急许可破产企业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扩大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是生产无纺布医疗用品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该企业破产重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防控形势严峻,医用口罩、隔离衣等抗击疫情的重要物资紧缺。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鸿宇无纺布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扩大生产规模,由管理人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许可。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实地考察后认为,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恢复、扩大生产有助于抗击疫情,且增加企业所得,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破产重整,遂裁定予以许可,并向区管委争取拨付资金300万元支持企业复工生产。自1月28日正式复工以来,共计生产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360万件。

(三)典型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复杂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态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运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迅速研判破产重整企业复工和扩大生产的各种预期和困难,果断许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尽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担当。紧急许可生产防疫物资的破产重整企业复工复产,不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促进了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增加了企业的资产,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推进企业的破产重整走向成功,以实际行动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6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等5家省属“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等5家省属“僵尸企业”清算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其破产清算。

(二)审理结果

因5家省属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资产和负债已基本确定、债权人数较少,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这5家省属企业简化破产审理程序,同时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截止今年6月下旬,该5家省属“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从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最短用时39天,最长用时43天,平均用时40.8天。

(三)典型意义

济南破产法庭紧紧抓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及时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简案条件,完善快审流程,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速度。同时,结合改革试点工作“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对法官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进行了大胆尝试,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上述5件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不仅创造了济南市快速审理破产案件新纪录,更为实现省属、市属“僵尸企业”集中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

07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债券违约,账面资产负债率约107.41%。2020年2月,西王集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邹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审理结果

2020年2月21日,法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申请。3月31日法院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4月16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历经55天审理,该案圆满审结。

(三)典型意义

邹平市人民法院在西王集团危机之初,引导西王集团、邹平市人民政府优选破产程序,两级政府制定了“保生产、稳金融、化债券、引战投”方案,借助政府招商平台,为西王集团引进战略投资人。同时,引入听证制度,积极促成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代表等达成和解的深度共识。疫情期间,法院还深入企业查勘,科学研判社会需求和企业生产能力,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不仅稳定了疫情需求,也为促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08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泗水县造纸厂。该公司自2014年初显现资金链危机,2016年2月银行债务全面违约,2018年1月1日企业全面停产。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地有七家关联企业。债权人泗水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泗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依法受理。

(二)审理结果

2020年1月17日,泗水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八家公司的资产、股权均已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方。2020年7月16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止管理人监督职责。

(三)典型意义

经过重整,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发电容量、取水许可均得到了保留,华金板纸的生产线已恢复生产,发电厂已恢复发电功能,从而盘活了公司闲置资产。同时,本案中采取的清算式重整、府院联动机制等措施,为县乃至全市“僵尸企业”处置提供经验参考。通过破产重整,全额清偿了工人工资,全额补缴了养老保险,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化解了企业担保圈风险,营造了企业相互担保、共同发展、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09某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等诉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崂山区政府城建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梁某系工商个体户,于2016年8月12日开办了某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崂山区执法局调查认为梁某建设体验馆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2019年2月15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19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梁某向崂山区政府申请复议。崂山区政府复议维持崂山区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二)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违法建设应当完全归责于梁某自身原因,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梁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崂山区执法局在未对建设经过等相关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判决撤销该通知书及复议决定。

(三)典型意义

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利处分。针对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所涉及的对涉案企业进行不利处分或者减损企业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审查判断,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以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0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与香港大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株式会社)系日本国国籍公司,香港大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大海公司)系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为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三井株式会社和香港大海公司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香港大海公司应支付三井株式会社745万余美元。由于香港大海公司的主要财产地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三井株式会社于2020年2月,通过网络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冻结了香港大海公司在新三板上市的子公司的股权。

(二)审理结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利用网上法庭、微信会议等方式,多次组织连线当事人进行远程调解,并实名认证签署笔录。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法庭了解到,三井株式会社的一家关联公司欠香港大海公司170多万美元,且香港大海公司拟对该关联公司申请仲裁或者司法措施。针对这一情况,法庭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香港大海公司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三井株式会社,抵顶部分债务,并在签署和解协议之日支付55万美元,剩余债务分期还清,三井株式会社同意解除对香港大海公司子公司的股权查封,并将一半的股权变更为质押担保。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从执行立案、主持调解、签署笔录、和解协议全部在线上开展,极大降低了解决商业纠纷的耗时和费用,提高了司法效率。全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解决了三井株式会社和香港大海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也解决了香港大海公司与三井株式会社关联公司的矛盾,实现了调解一案化解两案的效果,彰显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杨凡、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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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记者从多个权威部门获悉,滨州已开通至北京密云航班,并将于12月30日首飞,后续将陆续开通至日照、烟台航班。[详细]
齐鲁晚报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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