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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开展整治城区散埋乱葬专项行动 附举报电话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08-29 19:06:08

齐鲁网滨州8月29日讯 8月29日,记者从邹平市人民政府获悉,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坚决遏制近年来邹平市殡葬活动中出现的由于散埋乱葬造成耕地、林地、绿化带被占,影响生态环境污染绿水青山等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林业法》《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开展整治散埋乱葬坟地专项行动,现发布有关事宜通告。

一、禁止在邹平市城区范围内(四环内)散埋乱葬坟墓,重点是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和山地、林地、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特别是禁止在山南新区绿化带等地散埋乱葬。

二、凡在上述范围内修建的坟墓墓主或亲属,需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日前,到坟墓所属村(社区)进行登记、核实,未核实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

三、对上述范围内已建坟墓,根据坟墓类型、所在位置、建墓年代,采取分类治理的原则,进行生态化改造与治理。对“活人墓”依法进行拆除,9月10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实体墓由亲属通过降低坟头高度、缩小坟头面积,拆除墓地硬化建筑物及装饰附件并进行绿化遮挡,确保达到见树见绿不见坟的效果,在2019年9月15日之前按要求自行整改到位。

四、整改后的坟墓,待城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立即从绿化带等地迁出,统一迁入新建公墓。

五、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坟墓,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在通告颁布后生成的骨灰,可以暂时存放于市殡仪馆,待城区公益性公墓建好后再埋葬于新建公墓。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规定方式自行进行整治或顶风违规新建坟墓的,由坟墓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对散埋乱葬破坏耕地、林地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销售的,由民政、自然资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八、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夫妻双方)去世后的散埋乱葬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及时介入处理。

九、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鼓动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欢迎广大城乡居民监督,发现上述问题向邹平市民政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43-4267501;4342716。

[责任编辑:杨凡、梁延菊、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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