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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发布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1-15 22:03:01

鲁网·闪电新闻1月15日讯 1月15日,记者从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春节将至,节日消费需求集中释放,为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做好明码标价

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自主定价商品价格。各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签或价格(收费)公示牌。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

严格依法经营

(一)茅台等名优白酒线上线下零售商、防疫物资经营单位、基本生活物资经营单位不得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不得违法囤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相关商品价格。

(二)各商场、超市、专卖店和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对个别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农副产品,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三)旅游景点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认真执行省、市有关部门明确的优惠时段、幅度和对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捆绑销售旅游产品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四)铁路、公路、网约车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价格。

(五)社区团购、外卖、网络平台等电商平台要严格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价格促销方案。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要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要显著标明期限;相关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不得进行误导性价格标示,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

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好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全力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监管责任提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和值班值守,保持12345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对检查或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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