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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烟花爆竹禁限放新闻发布会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2-07 16:39:02

齐鲁网滨州2月7日讯 2月7日,滨州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新闻发布会。滨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袁海泉参加发布会并通报《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一年来的具体成效,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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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泉指出,《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实施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出台各项举措保障《办法》执行,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推动《办法》顺利实施,全市公安机关靠前一步、主动作为,以缉枪治爆行动和专项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为抓手,持续保持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严打态势,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办法》规定,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说“不”。一年来,全市共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72起,行政拘留39人,制止违法燃放行为1625次,全市烟花爆竹非法燃放现象明显减少。

袁海泉强调,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民生、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参与、统筹谋划、齐抓共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市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全面宣传发动、密集巡逻查控、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等具体措施将《办法》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对违法燃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禁限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滨州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

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及正月十五当天可以燃放外,其他时段不得燃放。也就是说,在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各县市区的建成区全年只有除夕到初五和正月十五这七天的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允许燃放。另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种禁止行为

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2.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3.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措施

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希望大家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杨凡、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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